102 年海洋局針對「遊艇觀光商業區」及「海洋產業發展區」辦理「高雄市興達漁港遊艇觀光商業區暨海洋產業發展區委託BOT可行性評估計畫」,原計畫依促參法第 42條規範之政府規劃方式辦理招商前置作業,惟辦理期間召開 2 場徵求廠商意見座談會及1 場招商座談會後,海洋產業發展區即有廠商釋出投資意願,並有一民間投資人於 103年 7 月 15 日依據促參法第 7 條及 主辦機關審核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注意事項第 7 條規定 申請以民間自行規劃參與興達漁港漁業設施BOT案,並檢送「民間自行規劃參與興建營運興達港漁業設施公共建設(停 13、產 5、工乙 24、工乙 25 及港埠用地)」初步規劃構想書予海洋局,海洋局爰依促參法第 46 條及 主辦機關審核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注意事項規定,以民間自行規劃參與公共建設方式進行「海洋產業發展區」招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