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 簡介
近年來,將企業經營理念運用在改善公共服務品質上已成為國際趨勢。我國政府為減緩財政負擔,亦引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制度,並列為重要施政方向。同時為使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制度有所依循,俾健全國內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投資環境,特制訂促參法並於民國89年2月9日經總統公布施行。是以,促參法即成為政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之重要法源。
依據民國111年12月02日修正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第3條條文規定,促參法以供公眾使用或促進公共利益者為適用對象,包括:
- 1.交通建設及共同管道。
- 2.環境污染防治設施。
- 3.污水下水道、自來水及水利設施。
- 4.衛生福利及醫療設施。
- 5.社會及勞工福利設施。
- 6.文教及影視音設施。
- 7.觀光遊憩設施。
- 8.電業、綠能設施及公用氣體燃料設施。
- 9.運動設施。
- 10.公園綠地設施。
- 11.工業、商業及科技設施。
- 12.新市鎮開發。
- 13.農業及資源循環再利用設施。
- 14.政府廳舍設施。
- 15.數位建設。
促參法所稱重大公共建設,指性質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之公共建設;其範圍,由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各款公共建設,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認定有疑義者,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依促參法第8條所示民間機構參與投資方式除第七種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外,尚有六種,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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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BOT
Build-Operate-Transfer
民間機構投資新建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予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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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無償B(R)TO
Build(Rehabilitate)-Transfer-Operate民間機構投資興建完成後,政府無償取得所有權,並由該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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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有償B(R)TO
Build(Rehabilitate)-Transfer-Operate民間機構投資興建完成後,政府一次或分期給付建設經費以取得所有權,並由該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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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ROT
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民間機構投資增建、改建及修建政府現有建設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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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OT
Operate-Transfer民間機構營運政府投資興建完成之建設,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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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B(R)OO
Build(Rehabilitate)-Own-Operate配合政府政策,由民間機構自行備具私有土地投資興建,擁有所有權,並自為營運或委託第三人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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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促參法所定興建,包含新建、增建、改建、修建